《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发布
本报讯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日前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印发了《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强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办法》明确,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取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同时,明确了检测机构申办资质的标准、检测业务内容及检测范围。
《办法》指出,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办法》强调,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如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汤阳光(中国建设报)
2015-03-03 0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