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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转发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通知,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制订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各地结合建筑施工行业特点和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办法》明确,安全生产费用要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办法》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2.0%,市政公用工程等提取标准为1.5%。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办法》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包括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等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来自中国建设报) 2012-03-20 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