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涉及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相关文件规定清理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确保战时需要,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于2001年5月26日下发了《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要求:“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南京军区和上海市、江苏省等五省一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南京战区贯彻第四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2001]联字第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规定:“不得将少建、不建人民防空工程及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优惠政策”。为此,省政府办公厅于2001年11月26日转发了《省人防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人防工作的几点具体意见》(苏政办发[2001]140号,以下简称省《通知》)。省《通知》明确规定:“今后,各级政府不得出台减免人防工程建设经费的政策规定,不得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项目,并严格禁止减免、平调和挪用易地建设费。对已出台的有关规定,要进行一次清理,凡与上述规定相违背的,必须立即停止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述要求,市政府法制办、人防办对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涉及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的相关文件规定认真地进行了清理。清理意见已经市政府确认:
1.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文件中,凡涉及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的规定,自本文下发之日起,立即停止执行(文件目录附后);
2.市政府会议纪要,各县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出台的文件中,凡涉及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的规定,自本文下发之日起,立即停止执行;
3.今后,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决定》、《实施意见》和省《通知》要求,不得新出台减免人防工程建设经费的政策规定,不得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项目。
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2011-11-10 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