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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施工声誉机制在招标采购中的应用

       通过建立声誉激励机制,分析优质、劣质两类施工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的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结果,发现施工单位的声誉相当于“信号传递灯塔”,具有甄别作用,会将注重短期效益的劣质施工企业淘汰出市场。同时,声誉具有内部激励作用,会让劣质施工企业在不断加大声誉投入后转变为实质上的优质施工企业。文章在分析结果的基础上提出了保证声誉激励机制有效运行的一些措施,并以企业的绿色施工管理体系、信用、工程业绩三个指标设计了绿色施工声誉机制在经评审的投标价法中的应用规则。
       一 、绿色施工及现状
       绿色施工是指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实现节能、节才、节水、节地和环境保护(四节一环保)的建筑工程施工活动。         本文从研究角度出发,根据最新《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2019将绿色施工大致分为三类:一是高质量绿色施工,必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控制项全部满足要求;单位工程总得分≥85分,权重最大阶段得分≥85分;至少每个评价要素各有一项优选项得分,优选项总分≥30分;创新与创效至少要得6分。二是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为低质量绿色施工:控制项不满足要求,或者单位工程总得分<65分,或者权重最大阶段得分<65分。三是在以上两者之间者为中等质量绿色施工。
       在实际工作中,如果不考虑内外部激励,企业一般倾向于提供低质量绿色施工。原因在于绿色施工的成果属于公共物品,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在没有外部压力或内部激励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受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影响没有动力对噪声、废弃物施工产生的污染等进行治理,也不会付出额外的成本进行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要克服绿色施工发展缓慢的状况,应当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是从施工单位的外部经营环境施加压力,比如政府制定关于绿色施工的行政指令、经济政策、强制性技术标准等。二是创造出一种激励机制,引导施工单位产生关于绿色施工的内部驱动力,促使企业自觉地追求绿色施工。
       二 、声誉机制的提出与理论依据
       声誉机制设定施工企业是经济人,能最大限度地为自己争取效用。绿色施工声誉激励也是以此为前提并建立在参与人初始信息不完全的重复博弈基础上的,一般作为建设工程投资方的招标单位(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单位)不固定,而投标方的施工单位是大致固定的,每个招标单位只可能委托一次或有限次工程施工任务,因招标方的不固定造成博弈参与方对彼此信息了解的不完整。当然招标单位也有可能是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开发商,此时因其长期从事招标活动,招投标双方的博弈基本处于完全信息状态,此时不需要经过信息传递而直接形成纳什均衡,该种情形并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内。
       只要信息传导机制合理且通畅(这在招投标过程中是完全可以通过制度设计实现的),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的结果就是得到唯一的精炼贝叶斯均衡,且是分离均衡。以招聘市场来说明这种信息传导博弈,对于求职者而言,其学识、能力、素质只有他自己清楚,为了能竞聘成功,他必须要向招聘方传递某种声誉信号证明自己能够胜任工作岗位的要求,我们简单假定这个唯一的信号是文凭。初始博弈时,招聘方只能够通过社会偏好或者个人偏好在各种不同专业及不同院校的文凭中进行选择,形成第一轮博弈。之后招聘方通过其付出的薪酬及入职者在工作中的表现,会调整自己的初始偏好。比如认为A校文凭不行,于是在第二轮招聘中选择B校文凭。动态博弈持续下去,招聘方终会通过文凭传递的信息找到性价比最高的人力(假定为N校文凭)。至此博弈达至分离均衡,招聘人只会聘用有N校文凭的求职者,而将其他的求职者排除在外。而求职者为了要进该招聘单位,则首先要想办法获得N校文凭。
       声誉机制十分适合投标单位较为固定的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市场,其作用在于设计合理的声誉信息传递机制,激励施工单位以保证其对高质量绿色施工的承诺。声誉激励机制是一种企业内部的内部激励机制,它使得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招标单位通过对评标方法、标准及分值权重的设计,选择那些在此之前有类似工程高质量绿色施工经历的施工单位,从而使有良好口碑的施工单位中标率增加。一次低质量绿色施工虽然能够增加该次项目收益,但由于声誉机制对信息的传递作用,该企业在之后的投标竞争中将处于劣势,影响其竞标实力,从而降低施工单位的长期效益。因此有效的声誉激励机制可以通过评标方法的设计,充分传递相关信息从而促使施工单位通过提高绿色施工水平获取良好的业绩和信用,使其长期效益最大化。
       三、绿色施工声誉激励博弈结果分析
       通过多阶段博弈会形成两种结果:一是设计的传递绿色施工声誉的指标要求很高,那么只有优质施工企业才有兴趣“玩”下去,经过多轮博弈后会形成分离的精炼贝叶斯均衡。二是设计的传递声誉的绿色施工指标要求较低,则无论是优质施工单位还是劣质施工单位在博弈的后期都会选择实施高质量绿色施工,形成混同均衡。进而得到以下推论:
       (1)在频繁不断的投标中,施工单位的声誉相当于“信号传递灯塔”。施工单位的实际水平高低只有企业自身知道,招标单位不知道。声誉并不能改进企业的绿色施工水平,但可以传递有关这种水平的信息,因为声誉积累需要成本(短期效用降低),高质量企业的声誉成本低于低质量企业。这样声誉就成了高质量绿色施工的象征。
       (2)声誉具有内部激励作用,优质施工单位会积极实施高质量绿色施工从而维护自己的声誉。而劣质施工单位则在初始博弈时面临两种选择:一是为了获得长期合作,也会克服较高的短期效用吸引,转变成优质施工企业或者伪装成高质量绿色施工单位。二是不放弃自己的短期赢利偏好,从而逐步被市场淘汰。但一旦施工企业在初始投标时选择了建立高质量绿色施工声誉,则将形成路径依赖,无论是劣质施工企业还是优质施工企业,都将进一步加大在声誉传递方面的投入——保持或提高绿色施工质量。这无疑对于提升建筑业企业的整体水平是有利的,因为劣质施工企业在不断加大声誉投入后转变为实质上的优质施工企业。
       (3)声誉激励机制提供内部激励,当总期望效用值的贴现率大于足够大时,即便在每次博弈(招投标与合同履行)中没有外部有效约束机制的存在,内部激励机制的效力也能在重复多次的博弈体现出来。且实施低质量绿色施工时被查知的概率越大,施工单位声誉越高,实施高质量绿色施工的总效用期望值(多阶段博弈下后期效用在本期博弈的贴现)越大,施工单位越倾向于保持为或伪装成优质企业,招标单位可以根据施工单位属于优质的概率(P0)、施工单位实施低质量绿色施工的查知概率(d)、总期望效用值的贴现率(ξ)等有效约束条件设计内部激励机制。
       (4)以上推论都建立在施工单位会持续投标的基础上,如果出现一锤子买卖,譬如出现某企业或包工头挂靠性质的投标,在投标人不打算有第二次投标的情况下,即使有约束条件,但因博弈的有限性,施工单位仍会理性选择实施低质量绿色施工。更特殊的,当p0<时(破罐子破摔型企业),该类施工单位会在历次博弈中选择实施低质量的绿色施工。
       (5)招标单位可以从上述内部激励机制的有效条件得到如下启示:首先是想方设法提髙施工单位的声誉在评标中的打分权重,这可以促使施工单位强化自我约束从而实现传递信息的目的;其次尽可能准确、全面地搜集投标单位信息,同时要通过招标文件准确、清楚地把招标方要求传递给对方;最后对于p0<这种内部激励机制失效的情况,招标单位应建立其他外部约束机制(如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履约担保等)来进行约束。
       四、评标方法设计及保障措施
       绿色施工声誉激励机制是建立在一些使其灵活运转的外部环境因素上的,这些因素包括:科学合理的评标方法、绿色施工评价机制、执业信息共享平台、失信处罚机制等。其中评标方法是声誉机制信息传递的关键环节,而绿色施工评价机制等保障了所传递信息的质量。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科学合理的评标方法应当体现价格传导原理。当前很多建筑业人士甚至是一些学界专家都对我国的“最低价中标”颇有微词,认为最低价中标造成了目前的建设工程领域的恶性竞争,是导致偷工减料、豆腐渣工程的罪源。但这种观点有待商榷。首先,高质量或是豆腐渣工程,是在施工和监管的过程中形成的,并不通过招标直接获得。高价工程不等同于高质工程,低价工程也不等于低质工程,著名的鲁布革水电站案例就证明了低价工程可以是高质工程。其次,我国从未实施过最低价中标法,而一直是采用《招标投标法》界定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并且还特别规定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第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并不是以投标单位的投标价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而是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对投标价进行修正后以评审价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第四,综合评估法更多虽然评审指标更全面,但往往局限于定性指标,评审带有很大的主观性。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直观且竞争性强,切合招投标制度的本质特征。笔者认为建设工程领域招投标应当鼓励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但是需要在科学设置评标指标和标准、合理分配权重方面深入研究。
       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绿色施工指标设计
       (1)赋予绿色施工指标一个总体权重。因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在投标报价的基础上进行定量评审,为体现对绿色施工的激励,我们可以通过造价测算,比较低质量绿色施工和高质量绿色施工的成本差距范围。假定二者成本差距为单位工程总造价的5%,则将5%作为评标时绿色施工指标对报价的最大修正值。即当各项绿色施工评审指标均完全达到评审标准要求时,在投标价的基础上下浮5%作为评审价。
       (2)应合理设计绿色施工评审指标和标准。评审指标应该完整反映施工企业在绿色施工方面的实力与成绩,至少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企业的绿色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在没有建筑业专门的绿色施工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之前,可以暂时用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的认证代替。二是企业在绿色施工实施方面的信用,可由各地的住建部门或建筑业协会牵头,参照建筑业企业3A信用等级评价建立建筑业企业绿色施工信用评价等级。三是企业在工程项目建造的绿色施工业绩评价,参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评审,由各地住建部门或建筑业协会牵头建立建设工程项目绿色施工标准化工地的评审。招标文件可要求施工单位提供一定时间范围内类似工程绿色施工标准化工程的获奖资料。三个指标分别对应施工企业的绿色施工管理体系、信用、工程业绩,评审权重比例为0.5∶2.5∶2,评审计分思路如上表所示。各地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制定评标管理规定时可以在此基础上调整,综合评估法也可以采纳这些指标进行打分。
       3.绿色施工声誉激励保障机制
       在评标方法中采纳绿色施工评审因素,只是解决了声誉信息传递的渠道,必须配套建立保障机制。比如建立上文中提到的绿色施工三大指标的评价机制,以及及时、全面的信息共享机制。
目前建设行业已经初步建立了一套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比如说住房城乡建设部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包含企业数据库、注册人员数据库、工程项目数据库、诚信信息数据库等四个基本信息库。但是信用方面信息不够全面、不够及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做相应的改进:转变信息库数据静止、滞后的现状,改变工程完工后再搜集信息的工作机制,实现事前有针对性的培训、事中有检查和纠偏,推进事后备案监管转型为全过程动态监管。要明确将绿色施工情况作为建设项目数据库的必须入库信息,并且该信息要经施工单位、招标单位、政府监管部门三方认可。除了全国性的一体化平台外,省级住建部门还要构建各自行政区域管辖企业、从业人员、工程项目及诚信信息的数据库,提供完善的信用信息,并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联网实现信息共享。
       4.建立失信惩戒机制
       目前关于绿色施工的推广,主要以正面激励为主,较少负面惩罚。《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GB/T50905—2014)虽然从九个方面对绿色施工进行了具体规定,但也不是强制实施。应当对其中的核心技术条款做强制规定,初步建立建筑市场绿色施工惩罚和退出机制,对不按照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如:取消其在一定时期内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不良行为记录入库等。另外,为减少“挂靠”现象带来的虚假声誉信息,对于转包、非法分包、非法出让资质等现象,应加强监管,对其进行严厉地惩罚。此外,需要建立业主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监督、行业监督联动协调机制,切实发挥绿色施工的失信惩戒机制的约束作用。
 作者:刘旭灵
作者单位: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 2019-11-13 10:24